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7-05-31 来源:政工科
< <
填报单位(盖章): | 填表时间:2017年2月10日 |
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1 | 对占用征收林地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 市林业局 | 取得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的单位或个人 | 5%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1.办理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 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 3.建设项目附属设施或辅助工程使用林地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
2 | 对林木采伐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 市林业局 | 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内部批准的林木采伐活动行政被许可人 | 2%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及采伐地点、林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等情况。 |
3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七条。 | 市林业局 | 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 5%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查阅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
4 | 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七条。 |
市林业局 | 取得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 20%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经营利用专用标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及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工作。 |
5 | 对湿地公园建设的监督检查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六条。 |
市林业局 | 建设满两年及以上的湿地公园 | 20%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检查湿地公园建设、开发、利用、保护等实施情况。 |
6 | 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六条; 《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四条。 |
市林业局 | 农业、水利、农垦、建设等部门以及人民团体、部队、学校、工厂、林场等单位及生产、经营的承包户和个人 | 3% | 1次/年 | 实地检查 | 森林病虫害防治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