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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森林公安局巡察整改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7-12-07  来源:

根据《市林业局关于市委第二巡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对2014年4月阳新大王镇上街村王能林采石场毁坏占用林地10.15亩应立案未立案,应查处未查处”“大冶市民政局违规非法占用林地植被恢复工作督促落实不力”的问题,情况说明如下:

一、阳新县大王镇上街村王能林采石厂毁坏林地案:我局受理了王能林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案,并于2013年11月4日刑事立案侦查(黄森公(黄森)刑立字【2013】2号)。经查:大王镇上街村王能林采石厂于2002年3月起毁坏占用林地,经阳新县林业调查规划队采用1;10000地形图结合卫片现场勾绘,结合GPS定位,用ARCGIS绘图软件测算占用林地面积为10.15亩(超出刑事立案标准100平方米)。经我局集体议案认为:GPS存在一定的合理误差,认定该单位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不可能做到完全准确,证据证明力不充分,不宜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14年4月16日决定撤销案件,并转行政案件进行处罚。

二、大冶市民政局违规非法占用林地植被恢复:我局为执行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2行初3号判决,多次联合大冶市林业局督促大冶市民政局进行植被恢复。因现实地理地貌不具备恢复原状补种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大冶市民政局于2017年10月开始在金湖街办株林村(N490365.87至490644.22,S3327789.40至3328023.82)组织开展植树,待恢复工程完毕后由我局联合大冶市林业局组织验收。